10绉掑悗 椤甸潰鑷姩璺宠浆鑷?a href="http://www.chinanews.com/">涓柊缃戦椤?/a>
鎮ㄥ彲浠ュ幓杩欓噷鐪嬬湅~
中新网龙泉2月5日电(记者 袁爽 实习生 赵晔娇)近日,浙江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假冒伪劣卷烟案。2006年8月至2007年9月间,辽宁籍主犯姜某、从犯阎某等八人,从福建省漳州市境内往河北省、北京市等地运输假冒卷烟制品,其中在运输途中被公安部门或烟草部门查获十三车次,共计价值人民币11574768.50元。
2006年7月份,姜某驾驶货车到福建省找回程配货时,通过在福建省厦门市杏林经营“川闽托运部”的宁某介绍认识了王某(已另案处理)。8月下旬,王某和姜某约定从漳州市运输假冒卷烟到河北省、北京市等地,由姜某联系运输车辆,王某联系货源。
随后,姜锋分别找到货车车主阎某、孙某等人,约定运费为人民币15000元至17000元不等。在与王某取得联系之后,姜某开始安排上述车主运输假冒卷烟制品。
经调查,姜某共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1574768.50元,阎某、孙某共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222795元,姜某、孙某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039517元,祁某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773771元,苍某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442170元,刘某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89372.50元。
龙泉市人民法院认为,姜某等八人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运输,且数额均已达十五万元以上,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。因此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十三年,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,上缴国库。判处其余七人有期徒刑7个月到4年不等,处罚金人民币3万-20万不等。(完)
【关于我们】-【 About us 】- 【联系我们】-【广告服务】-【供稿服务】-【法律声明】-【招聘信息】-【网站地图】-【留言反馈】 |
本网站所刊载信息,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。 刊用本网站稿件,务经书面授权。 |
[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(0106168)][京ICP证040655号] [京公网安备:110102003042-1] [京ICP备05004340号-1]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