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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的“破产欠薪保障基金”成立于一九八五年,这是港府法令规定设置的机构。按法令规定,如果有企业破产并出现对员工欠薪,那么,基金委员会在接到有关员工的投诉并核实情况后,按规定可以发给被拖欠薪金的员工三种款项:一是部分欠薪;二是相当于欠薪七天到一个月不等的代通知金;三是长期服务金即遣散费。在近几年里,由于香港破产的酒楼和企业不断增加,“破欠基金”帮助了不少因企业倒闭而陷入困境的被欠薪员工。
近日,一家历史悠久的酒楼宣布,因不获业主续约将于近日结业;据悉,酒楼户主向员工表示,因酒楼亏蚀,不会向员工支付遣散费及补偿金,并让员工到劳工处申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。对于户主的做法,员工们感到极为不满,有员工认为,酒楼近期生意理想,仍有可观的盈利,支付遣散费和补偿金应不成问题。让员工去申请“破欠基金”,企图转嫁企业本应承担的财务责任,让港府“执手尾”,做法引起非议在所难免。
很多人可能并不知道,破欠基金的资金来之不易,其来源分为三个部分,一是商业登记费中的部分附加费;二是清理破产欠薪企业所收回的残余资本;三是破欠基金本身的利息及投资回报。应该说,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十分有限,因此每一笔资金都要用得其所,用于那些真正符合条件而又需要解决困难的破产企业被欠薪员工。岂能充当不良户主的“冤大头”。
“破产欠薪基金”顾名思义是为那些破产企业员工而设立的基金,因为企业难以为继,无奈破产,从而导致企业无法给员工支付正常薪金。为了使那些因企业破产而陷入困境的员工渡过难关,只好由政府出面施以援手。如果没有企业的破产,便不存在什么申请“破欠基金”的问题。一些企业虽然结业,但一直有钱可赚,与破产应有本质区别。在此种情况下,让员工申请“破欠基金”以逃避责任,是不能令人接受的。
户主试图逃避责任,理所当然地要引起员工的不满,也必定会招致社会各界的批评。有破产欠薪基金委员会委员指出,近年发生的一些破欠事件显示“破欠基金”确有被滥用之嫌。我们期望,在今次事件中,户主不宜逃避责任,应该给员工们一个满意的答覆和解决办法。
近年一些劳资纠纷,提醒人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是,港府设置的“破欠基金”有可能成为一些利欲薰心户主的利用对象。按目前的有关条例规定,即使有充分的证据控告有关公司或机构滥用“破欠基金”,但有关处罚对户主却刑不上“大夫”。这就有可能使“破欠基金”成为一些不良户主的“唐僧肉”,谁都想“咬”一口。如果这一漏洞不能够及时堵塞,“破欠基金”的功能和意义迟早要打折扣。因此,堵塞有关条例的漏洞迫在眉睫。(摘自香港商报社评)